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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關於結婚登記

  • 發表人:潘錡
  • 發表時間:107-01-25 12:01

戶口名簿男方有,女方家人不給,但雙方登記結婚都要遷戶,這樣女方沒戶口名簿的情況,可以登記嗎?
如果能要怎麼做?戶政那邊又會怎麼做?

  • Re:關於結婚登記
    • 回覆者:
    • 回覆時間:

    您好:
    一、依內政部97年2月12日台內戶字第0970024757號函略以:「當事人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97年5月23日起〉,離婚登記時,如有戶長扣留國民身分證或拒提戶口名簿之情事…戶政事務所得先行辦理結婚、離婚登記並換發國民身分證,再以書面通知戶長繳回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及提憑戶口名簿改註。」
    二、故台端可攜帶下列證明文件,辦理結婚登記,再由戶所催告長提出戶口名簿:
    1結婚書約(證人需親自簽名或蓋章)。
    2身分證。
    3印章(無印章者可簽名)。
    4最近二年內符合身分證規格的相片一張(本人親自到場且人貌差異不大者可免以原檔存相片列印,無需相片)。
    三、又因台端尚需遷戶籍,如台端欲遷入他人戶內,則應攜帶 遷入戶戶口名簿;如欲單獨立戶,則應攜帶遷入地房屋證明文件正本(如房屋權狀正本或最近一期已完稅房屋稅單正本)及遷出地戶口名簿正本(戶長拒提可免附)至遷入地辦理。
    四、謝謝您的來信,若仍有疑義,歡迎上班時間來電本所(06)2326734,將有   
      專人為您服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