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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戶籍人口申請初次設籍登記流程圖

流程圖文字說明:(民國 110 年 05 月 12 日修正)
一、無戶籍人口補辦戶籍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申請時應提出無戶籍人口補辦戶籍登記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全份計五表,如附表),持表一向現住地警察分局製作指紋卡,經其主管於該表簽章後,再持申請表(計五表)及指紋卡正本,向現住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二、戶政事務所受理後,將申請表正本留存,表二影本二份分別函送當事人現住地及曾經居住地所屬之警察分局轉分駐(派出)所、表三影本二份函送當事人現住地警察分局、表四影本二份及指紋卡正本函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表五影本二份函送內政部移民署。另戶政事務所應查對戶籍資料,確認未有重複設籍情形。

三、經查如係設有戶籍人口或非法入境人口,應駁回其申請;如係無戶籍人口,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辦理初設戶籍登記,未於法定期間申請者,依規定催告,經催告仍不申請者,逕為登記。

 

無戶籍人口補辦戶籍登記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