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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社區傳播,公告本市配戴口罩之防疫措施

一、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辦理。
二、自即日起宣導民眾及轄管指定場所或活動負責人、管理人或業者配合配戴口罩之防疫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