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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宣導市場、夜市或舉辦活動市集攤販業者不得販售違法的藥品、醫療器材及化粧品。

(一)非藥商或藥局販售藥品已觸法,最高處新臺幣200萬元!
(二)非醫療器材商販售醫療器材已觸法,最高處新臺幣100萬元!
(三)販售沒有完成登錄或無完整中文標示的化粧品已觸法,最高處新臺幣100萬元!
(四)一般商品不可宣稱醫療效能,違反者最高處新臺幣25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