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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為提升官民業務互動及強化商業團體服務功能,共同協力服務中小微型企業,宣導《商業團體法》第5條及《行政程序法》第16條相關規定。

《商業團體法》第5條第11款規定,商業團體之任務包括接受政府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另依《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