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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內政部移民署113年12月17日移署移字第1130149305號函修正之「大陸配偶團聚至初設戶籍登記流程表」。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之1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團聚、居留或定居者,應接受面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