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申請編釘門牌

申請人:
一、房屋所有權人。
二、管理人。
三、起造人。

附繳書件:
門牌初編 :
一、新建房屋:起造人身分證、印章(如為公司、法人或機關請攜帶公司章、負責人印章、建造執照正本及房屋位置圖及配置圖(公寓大樓需附各樓層平面圖)
二、違建房屋(適用無建造執造或未經建管單位核准建造有人居住之房屋):土地所有權狀正本或國有土地、台糖公司土地租賃契約書正本(需另附台糖同意編釘之同意書)及土地所有權人或承租人身分證、印章。

門牌改編:
如門牌號碼尾數為4或大門轉向,除應攜帶房屋所有權人身分證、印章外,如為公司、法人或機關請攜帶公司章、負責人印章,並應備齊下列文件:
一、房屋所有權人:建物所有權狀正本或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正本。
二、房屋管理人:繳驗具房屋管理人身分之證明文件(如寺廟管理委員會任命管理人之文件書函)。

門牌增編:
一、需先向臺南市政府工務局建管單位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內容須敘明,原核准戶數,變更戶數),俟工務局核准後再備齊以下文件辦理
(一)臺南市政府工務局建管單位核准公文及蓋有核准章戳之建築平面圖
(二)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三)所有權人身分證、印章。 

 

注意事項:
一、委託申請者,另附委託書(委託人若係公司、機關或法人,需備有負責人印章、身分證號碼、公司地址及公司章)。
二、申請門牌初編,需俟房屋主體結構完成始可申請。
三、違章建築以確有人居住為認定標準,本所於現場查勘時拍照存證。
 
辦理期限:申請後三個工作天內完成編訂。
法令依據:臺南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


標籤:#門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