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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

:監護與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有何不同?
:依民法第1089條,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另依民法第1091條,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是以兩者之行使負擔人不同——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由父母任之,未成年人之監護則由父母以外之人任之。又民法修正後,成年人之受「禁治產宣告」亦改列為「受監護宣告」。


:離婚後由我行使負擔孩子之權利義務,是否可以單方申請小孩改姓?
:依民法第1059條規定,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同條第五項亦載明,約定不成者,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另依姓名條例第13條規定,申請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更改姓名、更正本名者,以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因此單方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父或母,如備妥子女從姓約定書,可單獨以法定代理人名義提出未成年子女「姓氏變更」的申請。


:辦理離婚登記時若漏未約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事後可否補辦理?如何辦理?
: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可請求法院酌定之。若離婚當時漏未辦理上述事項,您可先與前配偶協議並提憑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約定書至戶所申辦;如協議不成,再向法院聲請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