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3條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邇來本所發生受委託人偽造委託人簽名冒辦印鑑證明一事,致損害委託人權益,該受委託人行為已觸犯刑法第217條第一項偽造署押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可不慎,切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