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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徙登記應依居住事實審認,以符合人籍合一原則,並正確戶籍資料

辦理遷徙登記須有居住事實才能辦理遷入登記或住址變更登記,若無居住事實卻虛偽申報遷徙登記,小心違法又無效!經查證屬實將撤銷登記,並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提醒您切勿以身試法。

🔵相關法令:

🔶戶籍法:

1.第16條第1項本文「遷出原鄉(鎮、市、區)3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

2.第17條第1項:「由他鄉(鎮、市、區)遷入3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

3.第18條:「同一鄉(鎮、市、區)內變更住址三個月以上,應為住址變更登記。」

4.第48條:「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

5.第23條:「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

6.第76條:「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9千元以下罰鍰。」

🔶實務見解:

最高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60號判決:「遷徙是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

 

🔵依上述相關法令規定可知,居住是事實行為,辦理遷徙登記時,必須有「居住事實」才能辦理遷入登記或住址變更;若無居住事實卻虛偽申報遷徙登記,經查證屬實將撤銷登記,小心違法又無效!

🔵房東或屋主,亦不得於網路上販賣或出租自己的戶籍!

🔵而若虛報遷徙取得投票權,致發生不正確投票結果或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恐觸犯刑法第146條妨害投票正確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若已死亡,則不得亦無法再委託辦理各項戶籍登記相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