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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廢二次鋰電池(充電式鋰電池)」回收貯存應注意事項

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2年8月10日環署基字第1121097470號函辦理。
二、有鑑於廢二次鋰電池於廢棄時可能仍殘存電力,沒有妥善貯存即有燃燒之虞:依鋰電池特性需注意3要3避原則,即「要絕緣」、「要分類」、「要放電」、「避高温」、「避擠壓」、「避水氣」。

分類時應注意事項:
(一)家戶民眾於排出前貼上絕緣膠帶,應避高温且需單獨貯存,應不可混於垃圾內並儘速排出不暫存。
(二)販賣業者、維修商及社區資收站需增加宣導回收筒設置及勿置於易燃性物質旁。
(三)清潔隊及回收商大量貯存時,應先以1/1000鹽水放電7天以上,並應與其他種類電池分開貯存,勿置於易燃性物質旁及勿置於遴近回收場門口,並應避免擠壓、碰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