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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門牌證明

申請人:
一、房屋所有權人
二、管理人
三、現住人
四、受委託人
五、利害關係人
 
附繳書件:
申請人除需攜帶身分證、印章外,另應檢附下列證件之一:
一、以房屋所有權人名義申請者: 
(一)房屋所有權狀正本(驗畢歸還)。 
(二)該年度房屋稅單收據正本 (驗畢歸還) 。 
(三)使用執照正本 (驗畢歸還)。
二、以管理人身分申請者,需繳附房屋管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如寺廟管理委員會任命管理人之文件書函)。
三、以現住人身份申請者,檢驗設籍資料。
四、以利害關係人身份申請者,應另附利害關係文件正本(驗畢歸還)。
五、委託申請者,另附委託書。 (委託人若係公司、機關則須有負責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戶籍地址)。
六、門牌證明工本費一份20元。

注意事項:
申請門牌整編證明, 依原臺南縣政府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府民戶字第0910140948號函示,已開放任何人攜帶身分證、印章即可申請,毋需繳附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辦理期限:隨到隨辦
法令依據:臺南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


標籤:#門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