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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許可回復國籍在臺無戶籍國人於完成恢復戶籍登記(與配賦身分證字號)後,如欲出境時,應改持經重新辦理具有身分證字號之護照

在臺原有戶籍國民於喪失中華民國國籍,經內政部許可回復國籍後出國,嗣後持憑無戶籍國民護照入境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恢復戶籍登記,仍以原入境時所持之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再度出境,致生護照登錄個資與現況不符情事。
護照條例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護照資料頁記載事項變更,應重新申辦具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護照再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