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小額採購相關程序規定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之招標,依「中央機關未達 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規定,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並注意同法第6條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辦法之適用,分批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
機關辦理小額採購不可有「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新台幣10萬元)以下採購常見誤解或錯誤態樣」之誤解或錯誤行為。
二、辦理小額採購核銷相關規定
小額採購之核銷參酌本府主計處「採購金額10萬元以下經費動支申請作業」暨「採購金額10萬元以下經費撥款核銷作業」流程說明辦理。
三、 廉政小叮嚀
(一) 小額採購按規定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議價及施作,惟不得巧立名目浮編預算,指定並圖利特廠商。
(二) 將採購金額化整為零,刻意分割採購預算適用小額採購程序,圖利特定廠商。
(三) 小額採購未實際採購卻虛開發票請款,將觸犯刑法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罪。
(四) 屬重複同性質、經常性之採購案,應以公開招標採「開口契約」方式辦理,避免小額採購均洽特定廠商。
(五) 非依共同供應契約辦理之小額採購,未考慮廠商報價之合理性,逕以報價決標。
(六) 小額採購洽熟識廠商配合開立不實發票或浮報費用,供機關核銷,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罪嫌。
(七) 誤以為所有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皆無需簽訂契約或無需辦理驗收,導致履約爭議。
(八) 同一廠商同年度分別辦理之小額採購,其合計總額仍不得超過10萬元。
(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新臺幣10萬元)以下之採購,請查察廠商有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情形。
(十) 政府採購法相關子法及公共工程委員會相關函釋龐雜,建議採購及主管人員應定期接受講習訓練,熟悉法令及錯誤態樣,提高敏感度,避免發生違反法規情事。
(十一) 不定期辦理稽查工作,並檢討採購案件項目有無合併辦理採購之可能及研提相關建議,俾利發揮規模採購之經濟效用,避免損害機關權益。
(十二) 機關內部之請購程序、廠商履約、驗收、經費核銷等過程均有檢討及提出配套監督機制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