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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鄉親您好:
依戶籍法規定,我國國民出境滿二年未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境應為戶籍遷出(國外)登記,戶籍遷出後,尚不影響您的國籍,但對以戶籍與否作為認定標準之事項,可能會對您造成的影響您可參考如下表:

戶籍遷出國外影響一覽表

可能受影響事項

內 容

負責業務單位

備註

全民健保
出境遷出登記後如未主動申請退保,健保局將於比對戶籍資料後主動逕為退保,如欲加保,應先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境後,先辦理恢復戶籍再向健保單位洽辦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國民年金 出境遷出登記後次月開始停止繳納國民年金,但一申請恢復戶籍後當月即開始繳納 勞工保險局  
地價稅 房屋所有權人如該地址已無人設籍,地價自用住宅稅率優惠將取消,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需於該地恢復戶籍登記後重行申請。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選舉權 戶籍出境遷出後如欲參加選舉,一般公職選舉應恢復戶籍登記後,於選舉區內設籍滿4個月以上;總統、副總統選舉應於選舉區內設籍滿6個月以上 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所得稅 戶籍出境遷出之當事人如尚未恢復戶籍者,應適用非居住者規定辦理。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其他 其他與戶籍登記與否作為認定標準之事項。(如社會補助、服兵役、退休俸等 各區公所  

※以上資料提供參考,如有疑問請洽各負責業務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