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97年5月23日起結婚採登記制,新婚誌喜別忘了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結婚登記日是婚姻生效日。
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一、自97年5月23日起,結婚雙方當事人須親自到任一方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始生結婚效力;102年11月11日起,結婚當事人雙方並可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上班時間隨到隨辦。
二、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外,如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於結婚登記日前三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戶政事務所應依結婚當事人指定之日期,完成結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