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自103年2月4日起生效第七點:申請印鑑證明,應填具申請書並繳驗國民身分證及原登記印鑑章。但在我國曾設有戶籍僑居國外國民未請領現行國民身分證者,繳驗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居留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受委任人或法定代理人申請者,並應附繳委任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居留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委任書或授權書。
「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自103年2月4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