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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112年8月21日府民戶字第1121096506A號令修正第五點、第九點,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

修正

五、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後一百八十日內,持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向申辦新生兒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之戶政所提出生育獎勵金之申請。但有正當理由經戶政所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申請得委託他人辦理。受託人辦理申請時,應提出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

九、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生之新生兒依本要點一百十二年一月十九日修正前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