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產婦109年1月1日以後生產之第三名及第四名新生兒發給新臺幣三萬元;第五名以後之新生兒,每名發給新臺幣五萬元。 | 108-12-27 |
修正「臺南市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臺南市政府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9年1月1日生效 | 108-12-24 |
本市產婦自108年1月1日起生產之第三名以後新生兒,生育獎勵金調高為30000元... | 108-03-06 |
新生兒之「初設戶籍登記」得比照「出生登記」發給生育獎勵金。 | 108-03-06 |
新生兒設籍臺南市者,即日起開放臺南市任一戶所皆可辦理出生登記,並同步申領生育獎勵金 | 108-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