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單位: 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二、申請人: (一)本人(未成年人由法代申請)或戶長 (二)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三)受託人 三、附繳書件: (一)當事人身分證(外僑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印章。 (二)當事人之中華民國護照,或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 (三)當事人之關係人(父、母、配偶)之中華民國護照或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 (四)沒有護照或沒有其他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者,其英文姓名,依中文譯音使用原則,自行填寫於譯音申請表。 (五)委託申請者,另攜帶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單位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我國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驗證。 四、注意事項: (一)個人記事英譯以身分記事(出生、死亡、結婚、離婚)為原則,其他記事亦得申請節錄。改名記事欲譯出者,需提供改名前之姓名譯音。 (二)規費依每份謄本列印張數:第一份每張新台幣100元;第二份起,每張新台幣15元。 (三)核發期限:於六個工作天內核發。 五、英文謄本申請書表及參考資料表: (一)譯音申請表及申請書 (二)譯音申請表及申請書填寫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