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險業為辦理給付、退還要保人及受益人款項事宜,因無法聯繫當事人,產生許多「應付未付款」款項,包括生存金、保險金、紅利、回饋金、保價金、投資收益給付、保費退費等 ,為協助保險業者加速辦理給付、退還款項事宜,簡化保險業者申請戶籍謄本之相 關書表及行政流程,使當事人權益獲得保障,爰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保險業申請利害關係人戶籍謄本應檢附之文件: (一)大宗戶籍謄本申請書,每張申請書至多受理20件保險契約案件。 (二)被申請人名冊。 (三)委託書,但大宗戶籍謄本申請書已載明委託事項及受委託人個人資料,得免附 。 (四)受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五)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六)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1.保險契約或要保書等其他足資證明保險成立之文件。 2.已通知辦理給付(退還)款項但遭退回之證明。 七 利害關係證明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應繳驗正本,但有特殊原因致繳驗正本有困難者,得繳驗影本並於申請書具結前揭證明文件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申請書具結事項欄應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與被申請人名冊間並加蓋騎縫章,各印文應清晰明確。 三、戶政事務所處理原則: (一)收件方式及辦理天數:依各該戶政事務所受理大宗戶籍謄本之原則辦理。 (二)資料提供:全戶動態及個人記事省略之現戶或除戶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但記事欄內如有變更、更正戶籍登記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遷出 國外 登 記或其他足以辨識個人身分等資料,為確認該被申請者個人身分是否具同一性之必要,得列印必要之記事。另被申請人已死亡,死亡記事不得省略。 (三)被申請人個人資料缺漏查找原則: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依其他個人資料如姓名、出生日期、戶籍地址、與被保險人關係等資料查找,如申請「法定繼承人」,得依民法規定提供配偶及第 1 順位之繼承人戶籍謄本,倘仍無法確認或查得當事人資料等,不予核發戶籍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