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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民國105年9月10日內授中戶字第1051203211號令 

 
一、為辦理民眾申請指定送達地址,供戶政機關有效迅速送達戶籍相關文書,提升服務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戶政機關送達行政處分書、催告書或其他相關文件時,應先由受理人員查詢後,優先寄送民眾指定送達地址,無法送達或未指定時,依行政程序法送達規定辦理。 
  前項指定送達地址,由申請人以國內之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就業處所門牌地址擇一指定。
 
三、指定送達地址辦理類別如下: 
(一) 申請指定送達地址。 
(二) 變更指定送達地址。 
(三) 廢止指定送達地址。 
(四) 查詢指定送達地址。
 
四、有行為能力人,得親自或委託他人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臨櫃辦理指定送達地址。戶政事務所受理戶籍案件時,得詢問申請人之意願申辦指定送達地址。有行為能力人,亦得以自然人憑證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www.ris.gov.tw)辦理指定送達地址。
 
五、辦理指定送達地址,應繳驗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 申請人親自辦理申請、變更、廢止、查詢指定送達地址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該處所之所有人或管理人親自辦理廢止指定送達地址者,併應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二) 委託辦理者,受委託人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委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其出具之委託書。但有特殊原因致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有困難者,得繳驗影本,並應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及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 
  前項所稱身分證明文件,指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定居證、中華民國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六、戶政事務所辦理指定送達地址作業程序如下:
(一) 於戶政資訊系統之指定送達地址申請作業登錄資料。 
(二) 列印申請書及收執聯,申請書請申請人於簽名或蓋章後,由戶政事務所留存,收執聯交予申請人留存。 
(三) 廢止指定送達地址之申請人為該處所之所有人或管理人者,應另列印指定送達地址廢止申請書原申請人收執聯並通知原指定送達者之戶籍地。
 
七、原指定送達地址者應變更或廢止指定送達地址,而未為變更或廢止者,該處所之所有人或管理人得提憑身分證明文件及門牌地址證明文件,親自或委託他人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廢止原指定送達地址者之指定送達地址。戶政事務所應於廢止後,通知原指定送達地址者之戶籍地。
指定送達地址之查詢,以原申請人或其受託人為限。
原指定送達地址之申請人死亡、受死亡宣告者,於辦理相關戶籍登記後,指定送達地址當然廢止。
 
八、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登載指定送達地址之電腦系統資料永久保存;書面資料依年度裝訂成冊,逾三年由資料保存機關依規定程序銷毀。